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89號上訴人 許珉睿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廖傑驊 律師 曾本懿 律師視為上訴人 張蔡秀 特別代理人 張博義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