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何怡穎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