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59號上訴人 曾家俊 被上訴人 胡筱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就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以新院 千家光 105婚159字第001066號通知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06年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施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