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游秋玲
項龐秀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被告 潘金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