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1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69││├──┼───────────────┼──────────────┼────┼───┼────┼───┤│002│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52││├──┼───────────────┼──────────────┼────┼───┼────┼───┤│003│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