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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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羽(原名林羽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由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駁回上訴,再由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027號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06年11月20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7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47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477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廖建瑜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