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蔡長立 被告 黃順賢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580號公然侮辱案件(嗣由本院改以107年度嘉簡字第1376號為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羅紫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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