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玉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伍零柒公克,均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玉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4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950、1115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074、2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4包,送驗結果俱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
7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1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0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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