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43號聲請人 王張艾嘉 (即財團法人果實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果實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果實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果實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應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而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經第9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案,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董事會議記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9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修訂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第9屆第2次董事會議事錄、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文化部,亦函覆表示無意見,有文化部106年2月21日文綜字第1061004262號函可按,其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附件對照表記載修正通過時間部分,僅係修訂章程日期事項之修正,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係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