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40號聲請人 張兆順 (即財團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長)設臺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1年11月9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8屆第1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2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相對人第8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06年
1月12日臺較社㈢字第1060000518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