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智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9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三、請陳報目前於北門國小任職外,是否另有其他兼職收入?每月數額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南投縣○里鎮○○里○鄰○○街○○巷○號之房地係何人所有?現作何使用?
五、陳報聲請人與甲○○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積欠甲○○債務之證明。
六、陳報是否曾與丙○○、甲○○協商還款方案?其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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