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原名:王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理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98年刑保字第9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經該署於民國99年6月8日以99年度竹檢國執理緝字第811號發布通緝等情,固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字第669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該署99年5月17日竹檢國執理99執669字第13955號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函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曾於99年5月17日以99竹檢國執理99執669字第13955號函文,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函文並於99年5月20日分別寄存送達至具保人位於新竹市○○路○號及新竹市○○路○○○號之住居所,固有送達回證在卷足憑。然具保人業於99年3月17日以被告身分入新竹看守所執行羈押,迄今仍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是聲請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囑託臺灣新竹看守所長官送達,該通知書即屬未合法送達於具保人,致具保人無從履行其保證人之責任或將被告預備逃匿之情形報告法院而免除其具保責任,況具保人已因另案入新竹看守所,亦無從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