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被告佑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兩造就下列事項,請於98年2月18日庭期前7日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兩造簽立本件買賣契約第6條約定,是否保留解除權之約定,被告有無其他意見。兩造就此有無其他證據調查。
原告主張因本件被告違約不賣所受損害為何、具體事實及證據為何。
上開契約蓋印之 蘇嘉龍 是否草擬上開契約之人,其地址為何。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