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9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9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9992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肆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3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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