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9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998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3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