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49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張友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叁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友添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2,200,000元整、(2)220,000元整,合計共借款新臺幣2,42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三、嗣債務人張友添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1,283,85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34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友添│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3.17│││118456││月15日起│││││3元│││││├──┼───┼─────┼──────┼──────┼───────┤│002│新臺幣│張友添│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3.17│││99291││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友添│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8456││0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友添│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9291││0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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