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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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1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偵字第5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行「毀損」二字應更正為「凹陷而毀損」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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