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睿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 許家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許睿芯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101年6月7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現受僱於「鴻濟中藥房」,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0,000元,有本院101年5月24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薪資袋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6,300元,包括個人生活費10,300元(含餐費、交通、通信、日用品及居住相關費用等)、母親 許呂金絹 扶養費6,000元(與胞弟分擔後數額)。又債務人母親為重度肢障之身心障礙患者,現住護理之家,債務人每月需支付母親醫療照護費用、伙食及日用品(包括營養補充品、尿布…)等情。此有本院101年5月24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賸本,及第三人許呂金絹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院(科別:護理之家)醫療費用收據影本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0元;債務人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保單(非屬投資儲蓄之保險,債務人並表示係由配偶負擔保費)價值約68,422元。又債務人配偶 莊締綸 名下位於臺中市○○區○○街之房地,係莊締綸婚前(債務人與莊締綸於101年1月1日結婚)於97年間取得,非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得行使之範圍。且莊締綸於97年間以上開房地向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最高限額抵押借款,每期應繳金額17,140元,截至101年4月止,借款餘額約2,203,633元等情。此有本院101年5月24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戶籍謄本、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第三人莊締綸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關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合作金庫銀行借款明細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288,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又債務人雖未就名下保單加以處分,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債務人既選擇更生程序,原則上即應以其自力所能獲得之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基礎。況上開保險係傷病意外風險控管,非投資儲蓄之用,且債務人未列有保險費用支出,即無藉更生程序累積資產之嫌,實無強令解約之必要。就債務人情形而言,堪認其已盡力清償。又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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