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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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49號抗告人 林再福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16日送達於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8頁),依前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翁昭蓉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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