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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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7號債務人 李品葇 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蔡坤庭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林紋守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4月21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27.6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陳報不同意,餘之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陳報不同意,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42%),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6/10),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債權比例總計69.67%),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擔任技術單工,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27,750元(已含清潔獎金、年終獎金),有臺南縣仁德鄉公所99年2月24日所清字第0990002867號函所附之各項薪資明細表為證,足認債務人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能力。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7年共84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10,60
0元、第25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17,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274,4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 林佳儀 (00年0月00日出生)、 林維寧 (00年0月00日出生)分別就讀國立體育大學及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有受債務人與配偶 林成 隨共同扶養之必要,而 林成隨 任職於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35,000元,尚須負擔房貸及清償其他無擔保債務等情,有戶籍謄本、國立體育大學學生證、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證、林成隨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意旨參照)。故長女林佳儀雖已成年,惟仍有受扶養之需要,債務人除本身開支外,尚須與配偶扶養2名子女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陳報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17,150元,雖稍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合計16,663元【9,829+(6,834×2)÷2﹞=16,663】之標準,然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依子女完成學業時點,陸續將扶養費及教育費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規劃階段式之還款方案,並將清償期間延長為7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㈠債務人所負之無擔保債務中包含為其配偶擔任房貸連帶保證人之債務1,939,374元,若主債務人仍正常繳款中,債務人之連帶保證責任尚未發生,應於日後發生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強制執行亦無法受償時,就未受償部分,再依消債條例第73條,由債務人負履行之責。㈡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應延長為8年,況以債務人未來至65歲退休年齡尚有23年可獲取收入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之配偶林成隨前曾以其名下不動產為擔保,由債務人
擔保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據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現存債權額為1,939,374元,且經本院列入債權表,有債權人之債權陳報狀、本院債權表等件附卷足憑。然因主債務人林成隨迄今均正常履約繳款中,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就債務人所負之連帶保證債務部分暫無需納入更生方案中受償,債務人亦具狀同意日後倘實際發生主債務人不履約,須由連帶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情事,債務人願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23日、99年4月28日民事陳報狀、債務人99年5月14日陳報狀等件足參,是本件更生方案已足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㈡又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不得逾6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8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參照)。立法意旨係為求更生程序迅速進行,並兼顧債務人之清償能力,避免更生方案訂定之最終清償期過短,致債務人每期應給付之金額過高而無力履行,如延長更生方案期間,可降低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是本款之目的在將原為6年之清償額,由債務人於其所提更生方案平攤為8年給付,非謂增加2年之給付額,以減輕債務人每期負擔使其有能力順利履行債務,並無賦予債權人得要求於每期受償金額不變之下,藉延長清償期間以提高受償金額及成數。經查,本件債務人已衡量自身工作、健康及家庭狀況,將清償金額分攤於7年間階段式給付,確保更生方案履行之可行性,是債權人所陳,並無足採。復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適當及可行,應於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及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清償數額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於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之生活狀態,勢將再度造成債務人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權益。經查債務人之配偶林成隨每月須繳納房貸並清償其他無擔保債務,債務人因此減少房租支出,並協調各自負擔1名子女之扶養費用,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所列舉之生活費用項目,既屬必要且妥適,實已竭力撙節開支以清償債務,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84期(7年││)││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0,600元。││第25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7,000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981,676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1,274,400元││4、清償成數:64.31%│├───────────────────────────────────┤│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24期│第25~84期│├──┼─────────┼─────┼─────┼────┼─────┤│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37,655│6.94%│736│1,180│├──┼─────────┼─────┼─────┼────┼─────┤│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7,348│7.43%│788│1,263│├──┼─────────┼─────┼─────┼────┼─────┤│三│玉山商業銀行│83,718│4.22﹪│447│717│├──┼─────────┼─────┼─────┼────┼─────┤│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48,309│27.67%│2,933│4,704│├──┼─────────┼─────┼─────┼────┼─────┤│五│花旗(台灣)商業銀│106,352│5.37%│569│913│││行│││││├──┼─────────┼─────┼─────┼────┼─────┤│六│萬泰商業銀行│73,113│3.69%│391│627│├──┼─────────┼─────┼─────┼────┼─────┤│七│永豐商業銀行│85,731│4.33%│459│736│├──┼─────────┼─────┼─────┼────┼─────┤│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46,742│17.50%│1,855│2,975│├──┼─────────┼─────┼─────┼────┼─────┤│九│日盛國際商業銀行│294,818│14.88%│1,577│2,530│├──┼─────────┼─────┼─────┼────┼─────┤│十│大眾商業銀行│157,890│7.97%│845│1,355│├──┴─────────┼─────┼─────┼────┼─────┤│合計│1,981,676│100﹪│10,600│17,0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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