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被   告  賴佳豐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74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4月9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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