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ㄧ項部分,其請求權核係為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ㄧ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