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告 李泰利 訴訟代理人 李慧君 律師
林紹源 律師被告 李韋利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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