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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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籍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778號受罰人即相對人 劉炳煌
劉炳華 劉敏珠 上列相對人等與聲請人 劉振璋劉韶郁劉靜如劉素芬 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炳煌、劉炳華、劉敏珠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受罰人即相對人劉炳煌、劉炳華、劉敏珠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3年7月2日調解期日到場,該通知分別於113年5月15日送達於相對人等住所,並由相對人之受僱人代為簽名收受,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已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證。惟相對人等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亦未敘明不到場之正當理由,本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處罰相對人等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佳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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