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 秦羽琛 (原名: 秦璽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睿亭附表: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7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8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9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10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1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30001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30001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33901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