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竹小字第40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薛淑慧
朱亞婷 被告 葉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雖辯稱:現在我無法還款,因為無法工作,身體也還有很多問題要開刀,我有意願要還款,但要時間等身體好,去上班才能還款,時間大約需要半年以上等語。然被告所辯縱然屬實,惟此僅涉及被告個人之清償能力及意願,與原告本件請求有無理由之認定無涉,不得以此作為向原告拒絕應付帳款之原因。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霽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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