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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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273號上訴人 陳逸群 被上訴人 廖芝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103年度北簡字第9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執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7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經伊提示均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著,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本票之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4萬元,並支付自89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云云。
(二)被上訴人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之前到庭陳述係補稱:上訴人共向伊借款80萬元,期間陸續有還款,迨清償至剩餘34萬元時,上訴人透過訴外人 黃國賓 向伊表示還款有困難,迨有資力時會再繼續還款,伊應允之,上訴人不得利用伊之善意向伊主張時效抗辯。
二、上訴人方面:系爭本票並非伊向被上訴人借款而簽發,而係伊因積欠訴外人 黃國書 貨款,因而簽發系爭本票交予訴外人黃國書,伊不知悉被上訴人何以執有系爭本票,且被上訴人之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伊得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依被上訴人之請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4萬元,及自89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ꆼ原判決廢棄。ꆼ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向伊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上訴人則以伊僅因積欠訴外人黃國書貨款而簽發系爭本票,伊並未簽發系爭本票予被上訴人,且系爭本票亦已罹於時效等語置辯。是本院首應審究者,即在於本件被上訴人之票款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向伊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為真實,然票據權利已罹於時效,則上訴人仍得拒絕給付票款,本院自無庸進一步審究兩造間有無借款之主張及抗辯是否有理由,合先敘明。
五、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據以請求給付票款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分別如附表所示,有系爭本票影本17紙附於原審卷內可稽(見原審卷第4-9頁),揆諸上開法條,票據上之權利自到期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而被上訴人不爭執未曾提示系爭本票向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僅抗辯上訴人曾透過訴外人黃國賓向伊表示不要催款,上訴人將來有資力即會主動清償,當時上訴人已清償一半之借款,後續怎可能不繼續清償,伊認為黃國賓所言亦有道理,故未提告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曾持系爭本票請求給付票款等語自屬可採。從而,被上訴人遲至103年1月13日始持系爭本票向原審訴請上訴人給付票款,此觀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所載日期即明(見原審卷第1頁),則揆諸上開票據法第22條規定,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之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自屬有據。從而,被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34萬元,及自89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未及審究時效抗辯而判命上訴人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又被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訊問證人黃國賓,以證明兩造間借貸關係,然被上訴人嗣已捨棄聲請訊問黃國賓(見本院10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爰不予調查,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勇如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本票詳目┌──┬─────┬────┬────┬─────┐│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1│20,000元│87.05.21│88.02.25│TH0000000│├──┼─────┼────┼────┼─────┤│02│20,000元│87.05.21│88.03.25│TH0000000│├──┼─────┼────┼────┼─────┤│03│20,000元│87.05.21│88.04.25│TH0000000│├──┼─────┼────┼────┼─────┤│04│20,000元│87.05.21│88.05.25│TH0000000│├──┼─────┼────┼────┼─────┤│05│20,000元│87.05.21│88.06.25│TH0000000│├──┼─────┼────┼────┼─────┤│06│20,000元│87.05.21│88.07.25│TH0000000│├──┼─────┼────┼────┼─────┤│07│20,000元│87.05.21│88.08.25│TH0000000│├──┼─────┼────┼────┼─────┤│08│20,000元│87.05.21│88.09.25│TH0000000│├──┼─────┼────┼────┼─────┤│09│20,000元│87.05.21│88.10.25│TH0000000│├──┼─────┼────┼────┼─────┤│10│20,000元│87.05.21│88.11.25│TH0000000│├──┼─────┼────┼────┼─────┤│11│20,000元│87.05.21│88.12.25│TH0000000│├──┼─────┼────┼────┼─────┤│12│20,000元│87.05.21│89.01.25│TH0000000│├──┼─────┼────┼────┼─────┤│13│20,000元│87.05.21│89.02.25│TH0000000│├──┼─────┼────┼────┼─────┤│14│20,000元│87.05.21│89.03.25│TH0000000│├──┼─────┼────┼────┼─────┤│15│20,000元│87.05.21│89.04.25│TH0000000│├──┼─────┼────┼────┼─────┤│16│20,000元│87.05.21│89.05.25│TH0000000│├──┼─────┼────┼────┼─────┤│17│20,000元│87.05.21│89.06.25│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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