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5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福堂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提前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99年12月1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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