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林士堯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韋臻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