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2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55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董憲武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為明瞭其繼承人之繼承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放款帳務明細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伯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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