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書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書宇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受刑人何書宇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定刑。考量附件編號1係幫助詐欺取財罪、編號2係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二者犯罪期間相隔逾2年,足以顯現受刑人漠視法律規範之主觀惡性,且上開二罪之犯罪性質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合併定應執行刑時,縱不予酌減刑期,亦無重複責難之問題,兼衡附件編號1所示之刑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受刑人何書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