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5號原告 賴董倚 (即 賴榮桂 之承受訴訟人)
賴廷彰 (即賴榮桂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慧 (即賴榮桂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治 (即賴榮桂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林岱希 即 林敏正 之繼承人
陳妍吟 即 林麗霞 之繼承人
羅吉松 即 羅玉情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由林岱希為被告林敏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本件命由陳妍吟為被告林麗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本件命由羅吉松為被告羅玉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林懋陽 之遺產,被告林敏正、林麗霞、羅玉情分別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8年5月23日、110年6月12日、110年4月8日死亡,其中被告林敏正關於原判決所分割遺產部分,其繼承人林岱希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被告林麗霞關於原判決所分割遺產部分,其繼承人陳妍吟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被告羅玉情關於原判決所分割遺產部分,其繼承人羅吉松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等情,有其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根據上述說明,原告聲明命由林岱希、陳妍吟、羅吉松分別就被告林敏正、林麗霞、羅玉情部分承受訴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