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簡字第52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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