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所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三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以97年度易字第113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嗣於審理時否認部分犯行,本院認為本件已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蔡家瑜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