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何怡穎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