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江長洲 即理勤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八琲特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29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2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法定代理人 蕭德昌 (臺中市○區○○○○街○○○號1
   樓),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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