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41號聲請人 李佳潔 相對人 吳麗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麗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所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若有部分清償,請指明係於何張本票部分清償(本件所附本票總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元,惟台端僅請求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