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漢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9年3月24日│99年3月2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99年度偵字第203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752號│99年度審易字第1487號││實├──┼───────────┼───────────┤│審│判決│99年8月30日│99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752號│99年度審易字第1487號││判├──┼───────────┼───────────┤│決│確定│99年10月4日│99年12月13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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