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52號聲請人 林素卿 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葉信義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信義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向鈞院提起訴訟在案(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199號),聲請人本應於遞狀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長期獨力負擔子女扶養費暨家境生活費用,資力甚為窘迫,實無資力負擔本件裁判費用,而本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聲請人暨子女之所得資料清單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上均影本)以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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