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及貳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訴字第101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二罪減刑後其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參見刑法第41條第2項),檢察官猶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未洽,附此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