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4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被告己○○
戊○○丁○○丙○○甲○○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童洪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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