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選任辯護人 王一翰 律師
吳紹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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