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瑞良選任辯護人趙惠如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49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3年度偵字第69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所載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49號」顯係「103年度偵字第693號」之誤繕,而屬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誤載部分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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