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 施養成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被告 施養瑞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 司家調 字第509號分割遺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司家調字第509號分割遺產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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