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信崴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信崴與 李瑞克 為網友,王信崴因不滿李瑞克前與其他網友有買賣虛擬遊戲貨幣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至22日間,利用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上網,進入通訊軟體LINE「凱伊尼楓之谷M綜合討論群」群組內,以「陌斑斑」之暱稱,在群組內1108位成員可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對暱稱「 史瑞克 」之李瑞克留言謾罵稱:「他媽的垃圾人」、「屎辛苦」、「看看自己屁眼生病沒可以嗎 屎瑞克 」「但真的史瑞克記得爬回去媽媽子宮找腦袋喔」、「再給人幹屁眼啊」、「他媽的垃圾人操」等語,以此方式辱罵李瑞克,足以貶損李瑞克之人格。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信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軍偵卷第5-6頁反面;偵卷第13-14、21-22頁)。
㈡告訴人李瑞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軍偵卷第11-13頁;偵卷第21-22頁)。
㈢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截圖照片(他卷第12-22頁反面)。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先後在LINE群組內留言張貼文字之公然侮辱犯行,時間
緊接,地點相同,侵害之法益均為告訴人之名譽,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應將其數個舉動視為接續性一行為,合為包括一罪,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
,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內,以文字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所為應予非難;暨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前無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暨其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亭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