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李瑞克 被告 王信崴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彥志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