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0號再審聲請人 黃淼湖 即受判決人
莊豐卿 葉松源 送達代收人 馬雅琳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3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50、3151、9067、13592號;併辦案號:98年度營偵字第386號、98年度偵字第9405號、99年度偵字第11242號、第112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聲請狀標明「確定判決(附件一)」,惟實際上並未檢附),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