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屏南 電力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崧 送達代收人 胡菁芬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粲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0,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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