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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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31號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自陳其住所地在宜蘭縣五結鄉,且有本院調閱之戶籍謄本資料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清算,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靖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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