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7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9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